托運人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,所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。我國《海商法》第七十條規(guī)定了托運人的過失責任原則,但該條針對普通貨物。第六十八條關于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義務的規(guī)定屬于特殊規(guī)定,托運人違反通知義務未經承運人同意托運危險貨物,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,就應承擔賠償責任。 查看詳細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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