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電池產品在運輸、裝卸、儲存等過程中,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、對財產造成毀損、對環(huán)境造成傷害和損害,需要特別防護,應按照《
國際海運危險貨物危規(guī)》中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條目進行包裝、積載、隔離和托運。
據悉,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2010年5月第87次會議通過了《
國際海運危險品貨物規(guī)則》第35號修正案,該修正案在自愿的基礎上于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,并于2012年1月1日全面強制實施。《國際海運危險品貨物規(guī)則》增加一個新條目(UN3496,電池,鎳金屬氫化物,第9類),將鎳金屬氰化物列入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。此外,按照《國際危規(guī)》的分類標準和電池中所含有的危險物質成分,將電池劃分為第8類腐蝕品(由于內裝腐蝕性電解液)、第4.3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(由于內裝活潑金屬)、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(由于電池不合適結構或玷污反應會造成爆炸破裂起火)。
對此,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(yè):應關注鎳氫電池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事項,認真研讀新規(guī)則中鎳氫電池分類條目;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、海事部門的聯系,及時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(guī)則,有針對性地采用危險貨物包裝和運輸方法,全力滿足新規(guī)則要求的各項運輸條件;及時采取應對措施,避免因包裝、運輸違規(guī)造成貨物滯留或退貨等情況,確保鎳氫電池的順利出口。